(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實際使用情形,依房屋現值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若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或倉庫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營業用稅率為3%,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住家用稅率則分為自住用稅率與非自住用稅率,如供自住住家使用稅率為1.2%,非供自住住家使用則為1.5%;另房屋是否適用自住用稅率,除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房屋合計3戶以內,且無出租、營業要件外,尚須房屋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因此,房屋出租供他人作住家使用,因有出租事實且無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應適用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變更使用情形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原文引用來源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