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開立發票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須按買受人身分區分營業人或非營業人,分別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統一發票。部分營業人為避免實際進貨情形被國稅局勾稽查核,與供應商協商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此種行為除供應商會因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處以行為罰外,進貨之營業人若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亦須補稅處罰。
本局指出,某生產廚房衛浴設備之全國性知名品牌廠商,於各縣市設有數個營業所負責銷售貨物與旗下4百餘家經銷商,行銷通路遍及全國。其與各經銷商私下達成協議銷貨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達6億餘元,導致旗下經銷商因未依規定取得三聯式統一發票,進而短漏開銷貨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本局除以查得之進貨金額2億餘元同額核定轄內100餘家經銷商漏報銷售額,分別補徵本稅合計約8百餘萬元外,並處罰鍰合計約1千餘萬元;至於廠商在本局轄區之5個營業所亦因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遭本局分別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
本局強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至於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具三聯式統一發票,而取得二聯式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如果所取得之發票均已載有應行記載事項,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涉及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部分,自當予以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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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9-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原文引用來源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